1、明確由誰來辦理房產證。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由此,法律上看,購房者本身是申請辦理房產證的法定義務人。
房開商對房產證的辦理具有協助義務。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基于房開商對辦理房產證的協助義務,現實情況中,尤其是對于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者而言,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由房開商代為辦理也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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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確辦證期限。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了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期限。若是選擇由房開商代為辦理的,就應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從而有效的督促開發商及時辦理產權證。若房開商在約定期限內未能辦好房產證的,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另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買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期房)或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現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額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預期貸款利率計算。若購房者未在合同中與開發商達成辦理房產證期限及違約責任的約定的,可依據上述規定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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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的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