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限價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于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筑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標準。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F在購買經濟適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萬的家庭,當地戶口才可購買。
限價房就是國家給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價格,開發商沒有權利更改。簡單理解,就是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其價格比經濟適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
限價房作為政府在一定時期內調控房地產市場、調節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資國有公司負責建設。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定價原則按照比周邊同類商品住房低20%-25%確定。銷售價格在預售時向社會公布,公布價格應為該限價房樓盤的最高價。
購買限價房應自購房合同備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經濟適用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住房儲備機構按照屆時同類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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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廉價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筑標準,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質量。
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準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占地不多環境美。
平價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費作為銷售價格向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構成。
“中低價房”與“經濟適用房”,兩種房屋是有區別的。
首先,在管理辦法上,“中低價房”已有政府規章予以詳細規定,而“經濟適用房”因為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仍采用相對靈活的管理方式;
其次,二者滿足的客戶群體是不一樣的,“經濟適用房”是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而且對于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群體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中低價房”是國家提倡大量供給的一種房屋類型,有“調整住房結構”的作用,對于購買“中低價房”的用戶的門檻限制相對較低;
第三,在轉讓方面,二者均有“5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中低價房”的限制更為嚴格,即使獲得產證滿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個人轉讓,而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回購;而“經濟適用房”的“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雖然政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但“經濟適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轉讓;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轉讓;
最后,兩種房屋分屬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在申請、購買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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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商品房
獲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交土地出讓金;商品房采用出讓方式須交納土地出讓金;
成本結構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購買條件和對象不同,經濟適用房享受政府優惠,其購買對象是特定的,只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商品房購買對象和條件不受限制;
價格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出售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得擅自提價出售。商品房出售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 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產權歸個人; 房屋的產權分四部分:使用權、占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只在收益權上與它們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