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符合條件且已登記入庫的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提出書面申請,表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意愿及相關事項。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與申報登記時發生變動的,需另行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2、受理。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對其準確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初審,決定是否予以受理,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受理工作結束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應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整理,一并報送區房管部門。
3、錄入。
區房管部門在對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核對后,應當在5日內將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并在申報登記數據庫中予以明確標注,形成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數據庫后,將其數據庫及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4、審核。
市住房保障中心組織區房管、民政等部門和有關單位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其中,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區房管部門根據市區房產管理體制劃分,通過查閱房產檔案、實地調查索證等方式進行審核;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應當及時反饋市住房保障中心。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5、輪候。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坐落、房源數量以及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程度、登記順序、申請意愿等實際情況,采取綜合排序等方式,確定獲得本批次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入圍家庭和輪候順序。
6、公示。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確定入圍家庭和輪候順序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同時在區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分別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7、放號。
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入圍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統一制作相應的購房證明,標注順序號,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發放給申請人。
8、銷售。
市住房保障中心統一組織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工作,區房管部門和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共同參與。申請人憑購房證明,在規定期限內依次選購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相關手續。超出規定期限的,視同放棄本批次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