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有軌電車乘車秩序,保障有軌電車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淮安市現代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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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乘坐有軌電車或進入車站、軌道范圍內的,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并主動配合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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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票務管理規定:
(一)按序排隊刷卡、投幣或持有效證件乘車;上車未刷卡、投幣,持偽造的優惠、免費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免費乘車證件乘車的,將按照線路的全程票價收取票款,并沒收其偽造或冒用他人的證件。
(二)城區殘疾人和65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免費乘車卡刷卡乘車;現役軍人、傷殘軍人、因公致殘警察以及市規定的其他人員憑有效證件免費乘車。
(三)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兒童免費乘車;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可刷卡優惠乘車。
(四)遇有故障或者意外事件有軌電車不能正常運行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安排乘客乘坐后續列車或組織公交車輛運送,乘客應當配合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疏導安排。
" B2 t& @. y P6 F, V5 J7 y; a第四條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醉酒者、行動不便者、1.3米以下兒童(含1.3米)等須在有監護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車;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傳染病患者、身體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它不適宜乘坐有軌電車的人員,不得進站乘車。
第五條 乘客應當配合運營單位對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并配合公安機關或運營單位對可疑物品的開包檢查;對拒絕配合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乘客,禁止進站、乘車;對強行進站、強行乘車或者擾亂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3 a( y ~$ y2 V; c" n第六條 每位乘客隨身攜帶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總體積不超過0.15立方米);車廂內擁擠時,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強行上車。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乘車: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二)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攜帶的除外)等公安機關發布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上規定的物品。
(三)畜禽、寵物等動物 (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
(四)自行車(符合行李標準的折疊自行車除外)、電動自行車等以及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的其他物品。
(五)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的物品。
(六)充氣氣球等易漂浮的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乘客應妥善保管所攜帶的物品,損失責任自負;擺放物品不得妨礙其他乘客。
2 w# s0 ~' P5 s* u0 x第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維護有軌電車乘車秩序和市容環境:
(一)乘坐自動扶梯時,緊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推擠、打鬧、逆行;兒童須在監護人的陪同下乘坐。
(二)在車站指定區域內排隊候車,禁止倚靠、攀爬、翻越車站護欄或者將頭、手等身體部位伸出護欄。
(三)按照指示標志上下車,注意站臺間隙,禁止擅自進入有禁止標志的區域。
(四)進入有軌電車后,禁止手扶或擠靠車門、奔跑打鬧、禁止進入駕駛室,主動給老、弱、病、殘、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讓座。
(五)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
(六)禁止向車外拋灑雜物。
(七)有軌電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有序全部下車。
* W+ R3 s K) k! K第八條 在有軌電車車站、車廂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以及危害有軌電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擅自進入軌道、地下通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躺臥、乞討、賣藝或其他影響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為。
(四)隨意在有軌電車及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張貼或懸掛物品。
(五)從事銷售活動、散發印刷品。
(六)擅自進入有軌電車駕駛區域,并有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操作的行為。
(七)強行上下有軌電車。
(八)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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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有軌電車設施設備的行為:
(一)在軌道、車站和相關區域內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攜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二)觸碰有軌電車充電裝置。
(三)干擾有軌電車專用無線通信頻段及信號。
(四)損壞、擅自操作有軌電車設施設備。
(五)在非緊急狀態下啟用緊急安全裝置。
(六)非法攔截、擊打有軌電車。
(七)鉆車、扒車、跳車。
(八)在軌道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軌道上通過、翻越車道隔離欄。
(九)向軌道范圍內拋灑雜物。
(十)其他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乘客應愛護有軌電車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v/ [- _6 f* u2 d第十條 有軌電車到達終點站或因有軌電車故障等原因清客時,乘客應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車站或有軌電車發生意外情況時,乘客應在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及廣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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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規則,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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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違反有軌電車運營服務承諾及相關規定的行為,乘客可以對向運營單位進行投訴,但不得影響有軌電車的正常運行;對運營單位投訴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反映。
0 F, Q4 M* P* r. ^8 [" _9 e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