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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皮球 于 2020-10-20 10:28 編輯 " H8 i. f3 W* u2 e' {8 a4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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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9 日上午,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一則案例,一名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離開現場,但最后被法院認定構成肇事逃逸,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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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u% ~* D- m' I B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19 年 11 月 26 日,被告人韓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車,行駛到江蘇省盱眙 344 國道路段時,與一輛三輪電動車碰撞,造成三輪電動車駕駛員張某及乘車人孫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坐在半掛車上的韓某父親提出由自己頂包,韓某默許了。隨后韓某父親撥打電話報警,警察到達現場后,韓某未向警察表明身份,在警察將韓某父親帶離現場后,韓某也離開了,并在之后毀掉自己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次日,韓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s* t- ]# }$ \) H& F" U( F(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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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是被告人韓某案發后未離開事故現場,他默許其父親為其頂包,這能否認定為肇事逃逸?合議庭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韓某的行為不屬于肇事逃逸,理由是肇事逃逸的字面含義應是逃離現場;第二種意見認為,韓某的行為屬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應認定為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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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8 ]: v8 l8 N& ]/ `合議庭經過評議,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即韓某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理由如下:《交通肇事解釋》第 3 條規定,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另外,關于 " 逃跑 " 行為。在通常情況下,逃跑表現為逃離事故現場。不過,刑法逃逸中的 " 逃跑 " 不是一個事實性的空間概念,而是一個規范性的概念,其本質是逃避法律責任。除了逃離事故現場外,刑法逃逸中的 " 逃跑 " 還包含下列情形:行為人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后再從醫院逃跑;行為人在事故中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后擅自離開醫院;行為人藏匿在事故現場附近;行為人在事故現場或醫院但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行為人讓他人頂包。另外,事發后韓某的一系列行為足以表明其 " 逃避法律追究 " 的主觀心理,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7 F. F8 W0 P+ ]0 P"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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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韓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韓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考慮該案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決定對被告人韓某從輕處罰。最后,法院判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韓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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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Q1 }' O; s/ `來源:現代快報" X! a- ~! B2 `3 V2 g4 T1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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