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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徐某與淮安寶瑞祥泰4S店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了奧迪牌轎車一輛,購車款378000元。2020年7月21日,徐某在辦理牌照過程中,車輛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涉案車輛曾經投保過并辦理過臨時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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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8 11:16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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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 Q5 ~+ P8 N" A% S4 b: r% K: K為此,徐某向4S店交涉,被告知該車輛此前曾經出售給蔡某,蔡某為該車投保了保險,辦理了臨牌。后經協調無果,徐某訴至法院要求某4S店返還購車款并承擔三倍賠償。
$ L. _1 E; N5 o2 d* s3 V( Y O
裁判結果: : a! U1 u( b/ |. A/ U/ _% [: q
法院審理后認為,4S店在向蔡某開具車輛銷售發票后,將涉案車輛交付給蔡某,蔡某為涉案車輛辦理了車輛保險、領取了臨時牌照,并開回家,車輛交付已經完成,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但在徐某購買該車輛時,該4S店并未如實告知徐某上述情況。
" E1 d' R8 v8 q, r該銷售行為已構成欺詐,4S店應將購車款378000元等費用退還給徐某,徐某將涉案車輛返還給4S店。4S店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還應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遂判決4S店按購車款三倍賠償徐某1134000元。 來源:淮安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