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對夫妻離婚時,男方偷偷這么做...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近日,該院對一起離婚案件進行二審宣判,依法判決轉移財產的一方在財產分割中予以少分。經查明,訴訟雙方于多年以前通過網絡相識,并于次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瑣事等產生矛盾。
自2018年開始,雙方常有發生肢體沖突并報警處理,其中2019年4月發生的沖突中,經司法鑒定確認女方構成輕微傷。女方于當月通過訴訟要求離婚,后訴訟期間撤訴。2020年6月,女方再次提出離婚訴訟。(網絡配圖)另查明,2011年底,男方一套自有房屋遇到拆遷,并獲得一套安置房。2015年,兩人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購置家具家電后搬入居住。但是雙方仍然多次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女方于2020年5月搬出雙方居住房屋,雙方自此分居。在一審審理中,雙方就家電、汽車等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自行協商分割。庭審中,雙方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其中一個重要爭議焦點是男方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經查,男方在2020年年初的兩個月時間,先后分多次將其名下某證券賬戶中60余萬元財產轉賬至其銀行卡,后又以現金形式全部取出,并將其中大部分款項交與其子。https://p1-tt.byteimg.com/origin/pgc-image/5b616c41bbb24a22accfd2c89821ce3d?from=pc(網絡配圖)
男方在庭審中主張其中近20萬元系其子交給自己代為炒股的錢,但是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此外,男方婚前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證券賬戶余額近10萬。https://p1-tt.byteimg.com/origin/pgc-image/0b8654755d144c64877b83bc88112d95.png?from=pc(網絡配圖)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男方轉移財產數額為50余萬元,該款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審法院據此判決女方分得30余萬元。此外,法院還判決男方因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向女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5萬元等。來源:淮海晚報 / 配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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