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民的一些瑣事2(修改稿)
本帖最后由 劉曉民 于 2021-8-13 11:28 編輯阿民的一些瑣事2(修改稿) 劉曉民 四 雖然不如意的事情多,但因阿民一直是宏觀,也就覺著“當官的的確實改善了民生”, 到2019年下半年,便改了主意,決定不再隱居,打算做一點點兒事。阿民摸著自己的良心,膚淺地評估自己:如果自己也象別人那樣爭名,在此之前的十年內,任何時候,自己都可擺脫各種封鎖另辟蹊徑揚名;如果自己也象某些人那樣,丟掉良心去奪利,到這個時候,不說做地球上的首富,至少已是家財過千萬。這樣評估自己,并不是認為自己優秀:比如最初覺得武俠小說好寫,但自知這輩子無論如何去努力,都不能超過金庸;也想過做個偉大的人,但自知無法比肩周恩來(若同他比,缺點還真不少)。阿民自知自己有時候也貪婪、任性、自私、齷齪、猥鎖、冷漠、偽善…… 改主意后,便打算做些益于人類的事,此時靠寫些文字去勸人已經過時,綜合分析后,寫專利排在第一位,因此決定寫專利。經過個把月的分析,發現可寫的專利還真不少——難怪有的人會有上千的專利——因此決定只寫發明專利且只寫有益于全人類的。 到2019年8月30日,阿民開始遞交第1個專利——軍用飛行器發明專利。因是要保密的專利,只能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阿民便在百度地圖上搜索專利局,然后按導航到那地方,卻是監督局,一打聽,說是在市政府內科技局。導航還顯示另一個知識產權局,于是到導航顯示的第二個知識產權局處,卻根本沒有知識產權局。在導航顯示的第二個知識產權局的地方幾十米外的公安局內問,說不知道。于是又去市政府,到市政府五樓科技局,一問,說是在監督局,又說現在不辦理申請了,說請代理。阿民已去過監督局了,不會再去(此時已決定去長沙)。雖不會請代理,還是問了一下請代理多少錢。回答說五千五,先交四千,并給了一個代理的電話。9月5日到長沙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長沙代辦處,這里見是要保密的專利,便不受理,要阿民找湖南省國防科技工業局專利中心。找到湖南省國防科技工業局專利中心,到工作人員指定的辦公室,與阿民談話的見是要保密的專利,便說要保密證明材料。問怎樣才能辦保密證明材料,他說阿民辦不了,他們也辦不了。因此,阿民只得將軍用飛行器發明專利省略許多部分后,9月6日以普通專利遞交到長沙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長沙代辦處。 因要保密的專利只能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從第2個發明專利起,不管是不是要保密的專利,阿民一律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也就是采用郵寄的方式。采用郵寄的方式,便開始與信件打交道了: 有一個發明專利是防御型武器,是在2020年1月17日寄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但申請日卻是2020年2月7日,也就是申請日被延遲了20天。該專利曾在申請書中曾提出按保密申請,但2020年5月18日收到專利局寄來的防御型武器不按保密專利審查的通知,在第一次補正時又被要求將第86、132、154、169、170段中的部分內容與具體實施方式(具體實施方式是指第177段至第183段)刪除,而且連寫在權利要求里的具體實施方施的內容也被要求全部刪除。在說明書原稿的第177段,有這樣的內容:“現在X國的航母已超十艘,便是中國再造九艘航母,但X國又會造幾艘,中國的航母的數量還是比X國少,而且數量少的航母還不能同人家的比,便是技術趕上人家了,甚至稍強于人家了,也還是半斤八兩,真打起來不過是二敗俱傷,贏家永遠是觀眾,既然還沒開始追人家就知道了結局是這樣的二種,那就不要追了(精確制導方面與第三艘水中航母的制造不知會不會犯這樣的戰略決策錯誤)……”在說明書原稿的第180段,有這樣的內容:“……所有的空中航母在軍用的同時,還應起到其它各方面的作用(比如兼顧山區峽谷沼澤上空的運輸,比如與民用的環球風力運輸線協調,或者取代巴拿馬運河那樣的地方的運輸)。”那時電視里正天天說長賜號把蘇伊士運河堵了,第180段里這樣的內容對管理蘇伊士運河與管理巴拿馬運河的國家可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但卻有益于全人類(因空中航母可海陸空行駛),因此阿民將這內容公布于網絡。 2021年3月30日,阿民有事去村部,在村部見到一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寄來的信,拆信后看,是“視為撤回通知書”,上面說:“上述專利申請,因申請人未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10月12日發出的補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答復,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寄給阿民的每一封信上,都有阿民的手機號碼、姓名、詳細地址,可是阿民未接到有關這封信(2020年10月12日發出的地效航母發明專利補正通知書)的電話,也未見到、未收到這封信。詢陽南塘郵電局的郵遞員,他一直到3月31日也未找著。4月1日又去村部再次尋找,仍尋不到此信;然后又到陽南塘郵電局,也沒有這封信;接著又去蔣家嘴郵電局問,也沒有這封信。到2021年7月10日,按郵遞員張XX發過來的此信的郵件編號在網上查,顯示“2020-10-18 12:41……已簽收,村郵站,投遞員:張XX,電話153*******4”。 2021年4月4日接到陽南塘郵局電話,說有專利局的二封信,拿到信后拆開看,這二封信都是專利局2021年3月31日寄來的,其中一封是修改更正通知書,上面說2021年2月19日寄來了極速飛行器的初審通知書,但阿民直到2021年8月13日,一直未接到有關此信的電話,也未見到、未收到過這封信,不知這封信(2月19日寄來的極速飛行器的初審通知書)是如何悄悄蒸發的。 阿民因未收到2020年10月12日發出的地效航母發明專利補正通知書,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2021年6月2日上午去村部看是否有信,見到國知局的回復(2021年4月20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國知局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說是未收到2020年10月12日發出的補正通知書的退信,根據中國郵政網上顯示的投遞記錄,該補正通知書已于2020年10月18日由投遞員張XX(153*******4)投遞,村郵站簽收。以前詢信件一直是找郵遞員龔166*******7,2021年6月3日第一次詢投遞員張XX,要他找2020年10月12寄來的補正通知。2021年6月7早上7:32接到張XX電話,說找到一封信,說中午送過來。6月8村部的人搞黨務活動去了。6月9上午8:15到村部,書記遞信與阿民,打開后看,卻不是2020年10月12日寄來的補正通知,而是2021年5月10日發出的新式電站視為撤回通知書,上面說未在2021年2月19日發出的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相關費用,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的規定,該申請被視為撤回,但阿民從未接著2021年2月19日發出的新式電站的受理通知的電話,也未見著這封信,詢投遞員張XX,他說他是去年10月1日接手,國知局的信都送到村部來了。到2021年7月10日,按郵遞員張XX發過來的此信的郵件編號在網上查,顯示“2021-02-23 12:08……已簽收,村郵站,村部代收,投遞員:張XX,電話153*******4”。 阿民寄出的信是從不蒸發的。比如新式電站發明專利2021年1月28日寄往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后,在郵政快遞查詢網站的搜索框里查該掛號信收據上的郵件編號能顯示1月29日收寄2月2日簽收。也就是說,阿民寄出的信便是丟了,也能知道是在那里丟的。到2021年8月13日,阿民已經知道的,沒收到的,國知局寄過來的信件共有7封[地效航母2020年10月12日發出的補正通知書,新式電站2021年2月19日發出的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極速飛行器申請費的交費收據,極速飛行器2021年2月19日(第一次)發出的初審通知,防御性武器初審通知,防御性武器公布通知,防御性武器實審通知]。 有的人可能會以為信件沒收到,請國知局再發一封過來就是了,但實際情況不是這樣。比如未接到2020年10月12日發出的地效航母發明專利補正通知書而無法回復該信件而延誤了回復該信件的期限導致地效航母發明專利被“視為撤回”,被“視為撤回”后,一是放棄該專利,同時讓已交的申請費與實審費打水漂,二是不放棄該專利。如果不放棄該專利,那就要寫請求書請國知局恢復權利。2021年3月30日,阿民有事去村部,在村部見到一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寄來的信,拆信后看,是地效航母“視為撤回通知書”,上面說: “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而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 2021年6月9上午8:15到村部,書記遞信與阿民,打開后看,是2021年5月10日發出的新式電站視為撤回通知書,上面說:“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而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 阿民寄信與收信,都做了記錄,既然寄出的信都沒丟失,丟失了也能照著掛號信的收據上的郵件編號到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網站最上面的搜索框里查,也就是丟失了也能知道是在那里丟失的,不會悄悄蒸發,所以就只將收信記錄公布如下: 1軍用飛行器 2019年9月9日在國知局長沙代辦處取得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交申請費后拿到收據;2019年10月14日上午近11點時蔣家嘴郵局173*******8來電話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 2019年9月30日發出的初審合格通知書;2019年11月30日下午近二點時蔣家嘴郵局0736XXXXXX3來電話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 2020年2月12日12:15分陽南塘郵局的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實質審查費交費收據;2020年1月14日17:12蔣家嘴郵局來電話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2防御型武器 2020年2月29日14:02分陽南塘郵局181*******3來電話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4月1日14:29分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申請費與實質審查費收據;2020年5月18日下午二點半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防御型武器不按保密專利審查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9:25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第一次的補正通知書;2020年8月6日9:15分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第二次的補正通知書; 2020年9月29日上午八點多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第三次的補正通知書;(2020年12月4日公布);2021年8月8日 10:43陽南塘郵遞員張181 *******3說到了三封信,其中一封是防御型武器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說“……不具備被授與專利權的前景……”,現在決定放棄此專利。 3熱空氣飛行器 2019年11月22日15:32接快遞員189*******8電話,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19年12月19日12點時村里婦女主任要人替阿民送了一封信過來,是申請費的交費收據;2019年12月24日13:35分,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初審合格通知書;2020年3月5日9:58陽南塘郵局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2020年2月12日12:15分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三張收據(軍用飛行器實審交費收據,熱空氣飛行器實審交費收據,車輛防撞器申請費與公布費收據)。 4車輛防撞器 2019年12月22日下午二點時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2月12日陽南塘郵局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繳納申請費的收據;2020年2月17日16:10分陽南塘郵局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初審合格通知書;2020年4月5日14:03分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 5地效航母 2020年8月28日陽南塘郵局說有阿民的的一封信,是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9月11日繳納申請費與實質審查費);2020年10月2日上午郵遞員龔166*******7說有阿民的一封信,是申請費交費收據;2021年3月30日去村部時見到信,是國知局2021年2月3日寄給阿民的“視為撤回通知書”(此時才知2020年10月12日發出了地效航母補正通知書);2021年6月2日上午去村部,見到國知局2021年4月20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含附件:2020年10月12日發出的地效航母補正通知書),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2021年6月13寄地效航母補正書與意見陳述書(關于費用)后,2021年8月8日 10:43陽南塘郵遞員張181 *******3說到了三封信,其中一封是國知局2021年8月4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仍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現在決定放棄此專利,網上公布的地效航母說明書節選1-3,任何人皆可使用。 6極速飛行器 2021年1月12日村里書記說有阿民的一封信, 14日拿到信是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4月4日上午11點陽南塘郵局181*******3來電話,說有阿民二封信:一封是2021年3月31寄來的修改更正通知書(上面提到2021年2月19日曾寄來初審合格通知書,但阿民未接到此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一封是2021年3月31寄來的補正通知書;2021年6月2上午去村部,見到國知局2021年4月28日發出的初審合格通知書;2021年6月22日7:23接到郵遞員張XX153*******4的電話,說找到一封信,是極速飛行器公布通知書。 7新式電站 2021年6月7日7:32接到郵遞員張XX153*******4的電話,說找到一封信,說中午送過來,6月8日村部的人搞黨務活動去了, 6月9日到村部,書記將信交給阿民,是國知局2021年5月10日發出的新式電站視為撤回通知書(上面說未在2021年2月19日發出的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相關費用,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的規定,該申請被視為撤回);2021年6月13日按不可抗拒的理由寄恢復權利請求書后,2021年7月21日 11:11分時郵遞員張XX181*******3說到了一封信,是啟動針對新式電站“《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郵路查詢(與2020年10月12日發出的地效航母補正通知書的郵路查詢),待郵局返回查詢結果后再進一步審查”;2021年8月8日 10:43陽南塘郵遞員張181 *******3說到了三封信,其中一封是國知局2021年8月3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不同意2021年6月13日提出的按不可抗拒的理由);2021年8月9日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與恢復權利請求費,2021年8月10日按正當理由寄出恢復權利請求書, 陽南塘郵局的固定電話號為:0736 XXXXXX8 上文中沒寫電話號的陽南塘郵局多是此號碼打過來。 未收到的七封信中,有五封是無關緊要的,阿民想知道的是導致地效航母發明專利與新式電站發明專利被視為撤回的那二封信的下落。如果是丟失一封信,可能會是郵遞員的過錯,但現在這二封信都丟失了,阿民倒覺著可能與經手這二封信的郵遞員無關了(如果他丟失了阿民的一封信,四個月后又丟失了阿民的一封信:這樣算下來,就算十個人里總共只丟失了一封,那他丟失的信也不計其數,早就會因丟失信件而下崗了)。因阿民現在所在的村是由二個村合并的,所以村部的人也是由原來二個村村部的人精減后再合并的,但阿民不認為是他們拿了:原因之一是因為阿民找信是按照“信丟了后方便誰”的思路去找的;原因之二是村部已積壓了幾十封信(有許多應是類似阿民那五封無關緊要的信),有些比這二封信更早的信都還在那里。阿民也不認為是來村部的群眾拿了:按常理,不識字的農民不會拿信,識得名字的也就不會拿錯,何況信封上有阿民的姓名詳細地址手機號呢。阿民不知自己有沒有仇人,仇人將阿民的信拿走一封,幾個月后又拿走一封,倒也有可能,只是原來本村村部的人,阿民都是熟識的,一旦知道后,應會告訴阿民。到2021年7月10日,按國知局(啟動郵路查詢而)發給郵遞員張XX,郵遞員張XX再發給阿民的這二封信的郵件編號在網上查,才最終確定信是郵遞員或在村部丟失的,2021年7月10日詢經手這二封信的郵遞員時,他說送到村部的信大多是交到他識得的A手里(也就是村部的人是由原來二個村村部的人精減后再合并外,另外還安排了人進來),還提到A以前也是在XX工作過的,湊巧的是,早在《阿民的一些瑣事2》在網上發表后,阿民就再未見到過A,而后來在村部,又見到了新面孔。查到這里,阿民便沒再查了:一則自己本不該在這種雞皮蒜毛的事情上耗時間;二則阿民對A這種人不反感;三則本段的內容主要是“倒覺著”、“ 不認為是”、 “ 也不認為是”、“ 倒也有可能”,也就是說本段的內容主要是瞎猜,根本就不能做為查的依據。本段前面的內容主要是瞎猜,接下來說件千真萬確的事:阿民千真萬確的看過篇外國短篇小說,里面有二個人對話,其中甲對乙說了一番話,大意是:在你(乙)的周圍那些平平凡凡的人中,比如街對面的那個飯店老板,他的表面身份是飯店老板,但其實他還有一個身份(他就象地下黨進城打探敵情時,要打扮成個商人或打扮成個游醫一樣)。 附注1:第五段中的“民用的環球風力運輸線”,是指取代地面的部分運輸,但這個有益于全人類的、能改善世界第一公害的發明專利我并沒有寫,有興趣的,可以去寫。 作者簡介:已在網上發表第9章凡人怎樣修煉成神仙,新式電站說明書節選1,新式電站說明書節選2,新式電站說明書節選3;接下來會發表是誰更改了事實[主要是寫查找導致地效航母發明專利與新式電站發明專利被視為撤回的那二封信,修改到7月12日,才定稿,仔細一檢查,發現自己居然是在這種雞皮蒜毛的事情上耗時間,心胸真是太狹隘了。現在暴雨正在給人類帶來災難,而暴雨是由熱帶氣旋帶來的,可不管是暴雨還是熱帶氣旋,都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這二者都是由極小的東西(水分子、氮氣、氧氣)構成的,而次聲波卻能將極小的東西調整為各種各樣的形狀。也就是說次聲波可以在超強臺風或強臺風登陸前就使其所控制的雨水凝聚而將雨下到海里去;便是強熱帶風暴或臺風已經登陸了,到了不再需要它時,次聲波也能使其膨大而將其攜帶的水份化霧散開,而其膨大就會遇到越來越大的阻力。超強臺風雖然力氣大,可次聲波的力氣比它更大,因為次聲波能穿透幾十米厚的鋼筋混凝土;超強臺風雖然速度快,可次聲波的速度卻是它的十倍。將來人類掌握能呼風喚雨的次聲波后,就能牽著熱帶氣旋的鼻子(也就是地效航母從上方進入強熱帶風暴或臺風的眼區,操縱強熱帶風暴或臺風),將它引往干旱區或將它扔到沙漠里去(在未掌握能呼風喚雨的次聲波之前,則只能發射一枚攜帶著聚變彈的導彈,從上方鉆入強臺風或超強臺風眼區,轟地一響之后,爆炸沖擊波與強臺風或超強臺風的旋轉力互相抵消,接著大海便恢復了往日的寧靜)。研究這方面才是自已應該做的正事(但我沒有容器,導致無法取得進展;有容器的,可以將容器上方的水汽用次聲波凝結成雨,或將容器上方被風力驅動的水汽用次聲波凝結成雨,或將容器上方的水汽化霧。有條件的——因有些次聲波能與人體器官共振而對人體造成極大的傷害,所以各種條件中,要包括有防護的條件在內——可在要下暴雨前,在無人煙之處,對半空中的烏云發射各種頻率的次聲波:找到合適的頻率之后,就可撰寫這個有益于全人類的專利,然后你就可以去申請這個只賺不賠的國際專利了。——杜絕全人類水旱災害的管網只能管控地面,對天上無能為力),總能為個人得失斤斤計較呢?因此便將原稿刪除了,另寫],地效航母說明書節選系列,防御型武器說明書原稿節選,極速飛行器節選系列,《神奇世界》第7章。新式電站發明專利是2021年1月28日寄往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其中的任意一種永動機,都能發電,廉價的電價能淘汰各種燃氣,杜絕6月13日十堰燃氣爆炸之類的事故發生。新式電站中的第六種新式電站是用第二種永動機(包含B-1型與B-2型永動機)發電,可以修建到任意一個有水或無水的地方,能淘汰核電站、火電站、水電站,不會產生核廢料不耗燃料不需修水壩不需移民不需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在2020年12月9日寄出的極速飛行器發明專利說明書原稿中,我曾提及“他國壓箱底的武器——核動力戰機與核動力導彈” (補正時從說明書中刪除了,如刊于網絡只能從說明書原稿中摘錄),第二種永動機雖不適合取代核動力戰機與核動力導彈的動力,但能取代水中的動力(包括各種船只與各種潛水器上的核動力),能取代陸上的部分動力,能制作環保的木牛流馬,能使人類不再擔憂能源問題。第二種永動機用于飛機場上時可以讓飛機只使用原來百分之二左右的油料。當全球都普及第四種、第五種新式電站與第二種永動機后,應大幅度減少對非再生能源的使用,那時地球上空將恢復為幾百年前的潔凈天空。第七種新式電站是用第三種永動機(包含C-1A型、C-1B型、C-2型永動機)發電。如果宇宙飛船上以C-1B型永動機為電源的極速動力的數量足夠多,能掙脫月球的束縛時,那么飛往月球的宇宙飛船所攜帶的燃料可以在宇宙飛船掙脫地球的束縛時全部用完。以C-1B型永動機為電源的極速動力裝在人類的飛行器上后可以去探索宇宙的邊緣,裝在宇航服上則宇航員可以飛行于各個空間站(或人造衛星)之間。 2021年8月13日
所有專利的所有收信記錄截至2022年10月30日,所有專利的所有收信記錄:1軍用飛行器:2019年9月6日提出申請;2019年9月9日在國知局長沙代辦處取得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19年10月14日收到國知局2019年9月30日發出的初審合格通知書;2019年11月30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2020年1月14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2020年2月12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實質審查費交費收據。 2防御型武器:2020年1月2日提出申請;2020年2月29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4月1日收到申請費與實質審查費收據;2020年5月18日收到防御型武器不按保密專利審查的通知(除該專利外,其它8個專利全都未再提保密審查,其它8個專利全都提出了早日公布申請); 2020年6月12日收到第一次的補正通知書;2020年8月6日收到第二次的補正通知書; 2020年9月29日收到第三次的補正通知書; 2021年8月8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審查意見通知書,說“……不具備被授與專利權的前景……”,2021年8月13日我在網上聲明放棄此專利。 3熱空氣飛行器:2019年10月28日提出申請;2019年11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19年12月19日收到申請費的交費收據;2019年12月24日收到初審合格通知書;2020年2月12日收到實審交費收據;2020年3月5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4車輛防撞器:2019年11月26日提出申請;2019年12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2月12日收到繳納申請費的收據;2020年2月17日收到初審合格通知書;2020年4月5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該專利未曾提出實質審查);2021年10月28日接到電話說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說車輛防撞器屬于將復雜技術進行簡單組合,不符合規定,要我主動撤回;2021年11月2日寄出撤回申請;2021年11月27日收到國知局11月18日發出的有關車輛防撞器的《審查業務專用函》:“經查,初步認定申請人劉曉民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專利申請201911264410.6與其它專利申請(見附件1)存在以下行為: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申請人在收到本函后,可主動撤回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或法律手續辦理請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收到本專用函之日起十五日內針對每件專利申請分別進行答復,提交意見陳述書并陳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如申請人逾期不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2021年11月30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有關車輛防撞器的同意撤回專利申請。 5地效航母:2020年8月10日提出申請;2020年8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10月2日收到申請費與實質審查費的交費收據;2021年3月30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2月3日發出的 “視為撤回通知書”(此時才知2020年10月12日發出了地效航母補正通知書,但我從未接到有關此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4月1日寄恢復權利請求書;2021年6月2日收到到國知局2021年4月20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2021年6月13寄地效航母補正書與意見陳述書(關于費用)后,2021年8月8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8月4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仍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 2021年8月13日我在網上聲明“放棄該專利,網上公布的地效航母說明書節選1-3,任何人皆可使用”;2021年11月2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不同意恢復地效航母的權利的信。 6極速飛行器:2020年12月9日提出申請;2021年1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4月4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3月31寄來的修改更正通知書(上面提到2021年2月19日曾寄來初審合格通知書,但我未接到此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另一封是2021年3月31寄來的補正通知書;2021年6月2日收國知局2021年4月28日發出的初審合格通知書;2021年6月22日收到公布通知書;(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 7新式電站:2021年1月28日提出申請;2021年6月9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5月10日發出的新式電站視為撤回通知書(上面說未在2021年2月19日發出的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相關費用,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的規定,該申請被視為撤回——但我從未接到有關2月19日的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6月13日按不可抗拒的理由寄恢復權利請求書后,2021年7月21日收到啟動針對新式電站“《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郵路查詢,待郵局返回查詢結果后再進一步審查”;2021年8月8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8月3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不同意2021年6月13日提出的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2021年8月9日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與恢復權利請求費并于2021年8月10日按正當理由寄出恢復權利請求書;2021年8月26日收到恢復權利通知書;2021年10月26日收到第一次補正通知;21年11月27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1年11月19日發出的第二次補正通知書;21年11月30日寄第二次補正書(含意見陳述書與重新打印的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現在仍處于初審通過之前的階段)。 8地效航母(二):2021年8月28日提出申請;2021年9月19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9月15日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10月26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1年10月22日發出的第一次補正通知;2021年11月2日寄回復(第一次的補正書);2021年11月25日接010 5******4電話,說第一次補正的地效航母(二)的權利要求要把第1-7頁也打印進去;2021年11月30日寄地效航母(二)重新打印的權利要求;(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現在仍處于初審通過之前的階段)。 9永動機:2021年10月15日提出申請;2021年11月4日取得(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021年10月27日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11月5日繳納申請費;(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現在仍處于初審通過之前的階段)。2022年10月31日,七個專利的收信記錄:2022年10月31日上午11:46分,接到陽南塘郵局電話(073620*****),說有我的七封掛號信。下午拿到信,拆開看是七個專利的《審查業務專用函》,內容全部為:“經查,初步認定申請人劉曉民于****年**月**日提交的專利申請**************與其它專利申請(見附件1)存在以下行為: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申請人在收到本函后,可主動撤回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或法律手續辦理請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收到本專用函之日起十五日內針對每件專利申請分別進行答復,提交意見陳述書并陳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如申請人逾期不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參見專利信件圖片。 附注1:因為國知局將七個專利集中在同一時刻寄給我,要我在13天半的時間里將七個專利分別進行答復,提交意見陳述書并陳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否則就“相關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思索之后,決定停止寫作任何專利。附注2:在永動機發明專利中,單憑已羅列出來的型號,有超過二百個型號的永動機,但這已寄出的永動機發明專利并不是全稿,因為發明專利的說明書超過30頁后,每頁都要加收50元,所以我只寄出了前面的30頁,也就是說重力永動機(將重力改為驅動力,也就是說只要有能裝下幾座山的大車與足夠堅硬的地面,這幾座大山產生的重力便能驅動這大車前進,或者說能讓水中的航母在陸地上飛奔且不需任何燃料)與H型永動機(能徹底淘汰內燃機,甚至是淘汰可控核聚變動力,因為可控核聚變動力需要核燃料)都未寄出。潛水器抵抗萬米至幾十萬米深的深海水壓的方法,共有六種方法,因為已節選出方法一寄出,并命名為地效航母(二),所以我就將余下的幾種方法命名為地效航母(三)與地效航母(四)。地效航母(三)為潛水器抵抗萬米至幾十萬米深的深海水壓的方法2-5,地效航母(四)為潛水器抵抗萬米至幾十萬米深的深海水壓的方法6,方法6也是飽和潛水深潛到萬米水下的方法。因地效航母(二)現在已確鑿證實屬于“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因此以后會將該專利一字不易全稿刊出,然后將方法2-6也刊出,讓讀者改進,以便寫出更佳的方法來,造福人類。正是抱著造福人類的目的,雖然現在已決定停止寫作任何專利,但對于已寫出來的一些方法,我以后還是會刊發于網絡。作者簡介:已在網上發表阿民的一些瑣事2(修改稿),新式電站說明書節選3,新式電站的補正與意見陳述書,永動機一,(永動機二節選自新式電站發明專利說明書,為第七種新式電站——第三種永動機式水電站,包括C-1A、C-1B、C-2型永動機,參見以后刊發的第一次補正后的新式電站說明書全稿),永動機三1八字形封水法,永動機三2咬合封水法,永動機三3大氣壓封水法,永動機三4八字形封水法(二)與咬合封水法(二),永動機三5B-4型與B-5型永動機,永動機四,所有專利的所有收信記錄,專利信件圖片;以后會發表地效航母(二)說明書全稿,地效航母(三),地效航母(四),可控核聚變動力,加大動力功率的方法(也就是說,將小飛行器上的小動力拆下來,采用這種方法后,可取代大飛行器上的大動力。或者說,原來要制造一公斤的核燃料攜帶在大飛行器上,現在只要制造一兩核燃料攜帶在大飛行器上就可以了),超光速飛行器(只能飛行十分鐘左右),獲得幾十億至幾萬億個大氣壓的壓力的方法(太陽核心溫度1500萬度,壓力3000億個大氣壓就能將四個氫核聚變成一個氦核,因此,只要獲得三萬億個大氣壓的壓力,用150萬度的溫度點火就能產生核聚變),重力永動機,H型永動機,第一次補正后的新式電站說明書全稿,《神奇世界》第7章。座右銘:誠實的人永遠不用擔心現在的話或后來的語會不符前面的言。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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