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我做一個好人最后會通過法律成為一個受害者?
淮安市經濟開發區法院法官邱敏,不依據事實胡亂判案。踐踏法律的公道。蔑視公民的權利。讓我一個遵紀守法的人成為一個受害者,背負莫須有的惡意欠款的惡名,還要承受付兩次款給材料商的不公道待遇。為什么邱敏的國家法律可以隨意踐踏我的權益?被告人起訴我的內容是我惡意欠款,我提供了證據證明。他所欠的款項。已經由三方確認,并且他主動讓我去填寫的付款單由欠款人直接付款給他。且在此之前承諾有個有欠款人答應付款給他的依據。便不再向我索要。所有事情辦妥之后,欠款人不知何故。跟他有什么糾紛,沒有付款給他或是怎么樣的具體情況我并不知曉。他反過來告我,法官沒有依據事實本身。判我付兩次材料款給姓李的。我不服,我在做事情過程當中,沒有只顧自己,都在積極配合。法官刻意忽略事實,徇私包庇以原告不實言論為判決依據。通過栽贓陷害讓我承擔惡意欠款的名聲。
在邱法官這里,他們為什么可以不用為自己的言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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