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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13種情形 經常有人咨詢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方面問題,其實并不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都能得到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13種情況下解除或終止合同員工是得不到經濟補償的。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員工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是需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則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4、公司終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6、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7、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8、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9、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10、員工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對員工來說,要脅迫公司或乘公司之危是難以操作的,個體的力量很難和資本抗衡,所以實踐中通?吹降氖勞動者的欺詐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 11、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員工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員工提出的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13、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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