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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勝訴:一家三口齊上法院,征收補償決定遭撤銷
李某、張某、李張某是居住在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的一家三口。2015年12月28日,清江浦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對清浦東區某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并于同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而被征收人李某的房屋正在征收范圍內。 2016年2月4日,清江浦區住建局通過抽簽選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做出針對李某一家人的《房屋征收補償估價報告》,但在隨后的三次協商中,房屋征收部門與李某一家人并未對補償安置問題達成一致意見。2016年3月11日,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區政府做出征收補償決定。2016年3月28日,清江浦區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做出浦政征補決字[2016]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予以公告。 這份《征收補償決定書》表明,區政府對李某被征收的房屋提供的補償費用約138萬元,并提供三套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補償,但被征收人仍應支付房屋征收部門產權調換差價款96022.43元。 李某一家人對此不服,認為政府應嚴格依法行政,不與民爭利,但是區政府并未在征收過程中如實對自己的房屋進行估價,沒有做到依法行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淮安市的不少拆遷戶都曾委托宋玉成律師代理征地拆遷案件,并且最終獲得了較滿意的效果(詳情可翻看我們之前推送的勝訴案例),在朋友的推薦下,李某一家人聯系了北京宋玉成律師進行維權。2016年9月13日,宋玉成律師輕車熟路地將清江浦區政府告上法院,并在一番努力后最終獲得了勝訴結果:清江浦區政府作出的浦政征補決字[2016]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被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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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8 12:10 上傳
【辦案掠影】 “漏算”拆遷補助費,《征收補償決定》遭撤銷 本案中,區政府認定李某的房屋存在“非沿街住改非”,并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計算了“非沿街住改非補助費”,但該項補助費用是從2008年計算至2015年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事實上,李某一家人早在2005年8月就已經領取了營業執照開始經營。宋玉成律師認為,區政府“漏算”了拆遷補助費,是導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遭到撤銷的主要原因。 征收評估程序多處違法,法治社會豈能任其逍遙法外 2016年1月6日,清浦區住建局發布《關于XX項目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協商選擇結果的公告》,因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不成, 2016年1月12日,清浦區住建局發布《關于公布XX項目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結果的公告》,確定某房地產評估公司為征收項目的估價機構。2016年1月28日,評估公司作出《XX項目評估價格公示》,公示產權調換房屋價格、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 通過對被告所提供證據的進一步仔細揣摩,宋玉成律師認為,住建局看似完美的一系列程序實際上存在多處違法:選定的評估機構公示時間不符合江蘇省五個工作日的規定;選定評估機構結果沒有提交公證書,視為沒有公證;評估報告沒有實地入戶調查,評估報告沒有總價,評估報告沒有有效期等等。宋玉成律師的上述質證意見在法庭上得到了法官的充分采納,法治社會下,哪怕是再細微的違法又如何逃過“法網”? 【律師說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作為被征收人時,我們能獲得的補償中比較特殊的一類便是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本案中的“非沿街住改非補助費”即是其中一種,計算它的一個重要標尺就是被征收人在持有營業證后的經營時間。關于“住改非”的房屋征收補償,宋玉成律師曾經專門寫過一篇文章進行講解,在這里再次向大家強調,盡管各地政府的補償標準不同,但在發現房屋征收部門出現漏算錯算的情形時,千萬不能掉以輕心,一定要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采取寸土必爭的強硬態度,像本案中李某“上陣一家兵”一樣,積極地拿起法律工具,維護自身利益。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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