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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人網 發表于 2021-5-10 23:23:10

事關停車!征求意見

  4月30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為了廣泛征求各界意見,更好地提高法規質量,現將該法規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上下滑動查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市區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范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市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點),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公共停放點。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統一施劃、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  非機動車公共停放點,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統一施劃、供非機動車停放的場點。  第四條【管理原則】 市區停車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利用、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  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有償使用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公共停放點的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專項規劃】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納入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  經批準的市區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建設項目的停車位配建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定期組織評估、調整,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用地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停車場供地計劃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優先用于公共停車場用地。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可以不改變現有用地以及規劃用地性質。  第八條【有效空間利用】 鼓勵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以及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公共空間設置公共停車場。  利用橋下空間設置停車場的,應當符合交通安全和城市橋梁養護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不得影響橋梁的管理維護、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九條【地下空間利用】 通過分層規劃,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  學校可以利用操場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專用停車場。  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廣場、綠地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地面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同意,提出建設方案,依法辦理規劃、用地、消防、人防等相應手續。  依照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建設停車場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等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學校操場、公共建筑、道路、廣場、綠地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條【公共服務停車場點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中心區外圍的軌道交通站點、地面公共交通樞紐、旅游集散中心等區域,建設換乘公共停車場或者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一條【配建要求】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建筑物停車設施配建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責令其補建。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規范,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停用或者改變用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從停用或者改變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恢復。  第十二條【特殊停車設施】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停車設施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配置標準應當在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的,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三條【機械立體停車】 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公共區域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安全規定,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第十四條【智慧停車系統】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實時發布停車場位置、停車泊位剩余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五條【簡化審批】 在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條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為停車場的,可以簡化規劃審批流程。臨時公共停車設施(含平面及機械設備安裝類)由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聯席會議或者相關綜合協調制度進行審定。  第十六條【鼓勵政策】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面積。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信息通報】 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應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收費管理】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場地類型、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停車時間等因素。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競爭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第十九條【管理規定】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完善的經營管理、車輛停放、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和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顯著位置設置明碼標價公示牌,公示停車場名稱、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三)按照標準建設和維護停車設施,施劃車位、停泊方向和車輛進出引導等標志;  (四)落實市容環衛責任,保持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五)提供合法票據;  (六)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至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  (七)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停車管理服務的其他規定。  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實時上傳停車泊位使用信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提供票據】 停車場經營者收取停車費用的,應當向停車人出具合法票據;停車場經營者不提供合法票據的,停車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實行無人值守、車主在線繳費、電子不停車收費等功能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出口或者醒目位置告知提供合法票據的途徑。  第二十一條 【看管保管責任】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采集現場影像數據,相關現場影像數據應當保存30日以上。  停放在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損或者車內財物丟失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提供相關現場影像數據并協助調查。  第二十二條 【專用停車場】 為公共交通車輛、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由其經營管理者負責管理,并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  住宅區專用停車場的管理,依據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利用住宅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從事經營性活動或者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場地設立停車位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開放共享】 機關、事業單位的停車場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夜間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臨時泊位施劃】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范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使用】 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實行免費和收費兩種方式。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的收費,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和免費的路段、時間,由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和交通擁堵狀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收費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實行不少于二十分鐘的短時免費停放。經營者應當在路段顯著位置設置標識牌,向社會公示管理者名稱、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評估調整】 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對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使用情況評估一次,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予以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除: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要;  (三)道路改造、維修、挖掘期間。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撤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二十七條【臨時停車路段】 在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具備夜間停車條件的道路,應當設置時段性機動車免費臨時停車路段。  第二十八條【禁止行為】 在公共停車場、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  (二)擅自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  (三)擅自將公共停車泊位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四)不按停車泊位標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車泊位停放;  (五)在免費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內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在公共停車場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道閘崗亭設置】 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的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泊位需要設置道閘、崗亭等構筑物的,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和消防安全,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臨時征用】 舉行重大活動或者遇有突發公共事件,公安機關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場或者依法征用停車場。對經營性停車場進行依法征用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擾亂市場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場地強制實施停車收費行為或者以欺騙方式收取停車費。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章 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三十二條【停放點設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公共停放點,加強對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  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以及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擅自停用或者改變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從停用或者改變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處以罰款。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住宅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第三十三條【停放要求】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車道;  (二)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內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軌道交通道口、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共享單車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下稱“共享單車”)、公共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數量和區域投放共享單車,落實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工作措施,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和損壞的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的停放,不得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及維護。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妨礙市政設施正常運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聯合執法】 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建立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六條【核實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公共停放點開展定期檢查,核實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審批手續、停車容量、管理服務規范等信息,督促經營管理者落實停車場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勘測;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業協會】 停車場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評價機制,協助做好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十九條【行政責任】 在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法律依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日公布的《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如有建議和意見,請于2021年6月7日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提交意見建議時,請標注“條例修改建議”字樣,并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地址:淮安市生態新城翔宇南道1號市行政中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政編碼:223001  傳真:0517-83605663  電子郵箱:hardfgw@163.com來源:淮安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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